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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2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4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以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降低或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二)降低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资信等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履约保证金减免从其规定。

(三)推进电子化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降低其投标(响应)成本。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五)及时退还保证金。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或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

(一)提高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的,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采购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支付预付款。对于未实行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支付比例。

(二)加快采购预付款支付。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三、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

(一)加快合同签订进度。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采购人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

四、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予以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

(一)统筹预留采购份额比例。各级预算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由主管预算部门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通过“政采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采购人应当填写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二)规范采购预留比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阶段性提高预留比例。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到40%以上。

(四)严格执行预留份额采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任务书中的预留份额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应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等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六、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一)全面推广“政采贷”业务。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面推广线上“政采贷”业务,实现广西政府采购系统与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和信贷投放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和时效性,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探索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支持。允许中标供应商委托金融机构出具预付款保函,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项,以缓解中标供应商运营压力和资金压力。

(三)探索建立履约保函制度。鼓励政府采购货物和货物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以减少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财务成本。

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凡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一律免费,信息发布单位对其发布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策,建立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检查制度,加大检查结果利用力度。要建立政府采购年度透明度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对财政部反馈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约谈,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

八、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持续清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规设立供应商库,强制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等做法。

九、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期限内的质疑函。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和业务指导,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持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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