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 号)文件精神,结合金沙js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八条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按月(每年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助学金的发放做出调整。
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
2.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的当月起开始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